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普涨养老金
作者:曹介森 杨涌
时间:3月22日 打开新窗口浏览本页 浏览:2351 文章ID:19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发出通知,全省统一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据了解,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为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在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全省基本养老金月增加标准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月增加标准38元,缴费年限15-19年月增加42元,缴费年限20-24年月增加46元,缴费年限25-29年月增加50元,缴费年限30-34年月增加54元,缴费年限35年以上的月增加58元。各地根据当地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水平、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财政保障能力,按照不超过标准为基数,乘以各地调整系数确定当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月增发标准。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 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照当地调整系数乘以75元标准按月计发,不足75元的按75元计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当地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增加标准增加生活费。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过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不足、财政保障有困难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调整标准。

  对2004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按照办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的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每月再增发2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当地平均养老金水平。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据了解,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市、县(市)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省政府确定的33个养老保险困难市、县(市),将由省给予适当补助。

文章出处:扬子晚报2006-03-11